对统编版教材有关宋朝路的性质疑惑与建议(转载)
[日期:2024-03-05] | 作者:历史组 次浏览 | [字体:大 中 小] |
对统编版教材有关宋朝路的性质疑惑与建议
江西省樟树市滨江中学 朱仁乐
《中外历史纲要上册》提到“在地方,包括转运司在内,先后设立了平行的四个路级机构,对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与节制”。从字面意思看,监控包含监督与控制含义,节制是指挥管辖意思。换句话说,路一级机构可以对州实行管辖(行政上级),又履行监察职能,路既是监察机构,又是行政机构。教材表述言简意赅,不好理解路的性质。对此选必一介绍较为具体一点,提到路的职责是监督州县各级官吏,类似于西汉的州刺史。路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,宋朝地方行政区划为“路、州(府)、县三级制”。但选必一叙述仍不够详细,教师备课时会有疑惑,为什么路作为行政机构的同时,又是监察机构?
学界对于宋朝路是否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存在争议。有研究把路作为中央派出机构,宋朝实则是州县二级行政区划。还有研究承认路是中央监察机构,而非行政单位,但随着历史演变,也略似地方行政机构,因此宋朝地方可看作是准三级制,路算半级。此外,更多研究把路作为监察机构与一级行政机构,宋朝实行路州(府军监)县三级体制,路的形成与演变经历漫长过程。
北宋乾德年间,开始出现“路”的称呼。
乾德元年(963年),因为朝廷用兵需要,中央在地方设转运司(漕司),派遣官吏担任转运使,专门负责一路粮饷,输送地方财税,以满足军需,然而此时转运司并不是地方行政组织。
开宝九年(976年),转运使“察部内知州、通判、监临物务京朝官”,开始拥有监察权。
太平兴国二年(977年),为了更好管理三百多个州府军监事务,中央扩大转运使职责,即负责金谷、边防、盗贼、刑讼、按廉官吏等事务。转运司不但拥有监察职能,还可直接干预辖区内行政事务。转运使成为地方行政长官。
景德四年(1007年),中央疑惧转运司权力过重,因此设置提点刑狱司(宪司),负责一路刑狱、诉讼兼察吏治等,以此分割转运司刑事权。
熙宁二年(1069年),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于提点刑狱司、转运司,中央在各路设置提举常平司(仓司),分割转运司财权,并负责赈济、平抑物价、水利等事务并兼察吏治。
至此,路的三个平行机构形成。此外,主管军政、兼管民事的安抚司,自北宋初开始出现,此后一直发展演变,至南宋乾道六年(1170年),中央在各路设置安抚司,最终才完成。
最终,宋朝路一级形成监司(转运司(漕司)、提点刑狱司(宪司)、提举常平司(仓司))和帅司(安抚司),监司和帅司同为地方行政长官,没有统一行政治所与最高长官,各自为政,分别对中央负责。路一级管理地方事务广泛,既可作为监察机构,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。
教材在表述路的性质与职责方面,是符合史实的。若能适当丰富宋朝路一级四个平行机构职能的内容介绍,这样有助于深化对路的性质理解,把握历史概念,减少教学疑点。课堂教学中,教师可以适度补充相关知识,引导学生了解路一级机构演变过程,在此基础上探究背后的历史逻辑,这样对教材的把握更有裨益。以上为一家之言,不合理之处敬请批评指正!
参考文献:
①龚延明:《宋路级地方行政区划名与实》,《清华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20年第4期。
②余蔚:《完整制与分离制: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》,《历史研究》2005年第4期。
③龚延明:《宋代地方权力运作的全方位考察》,《中国史研究动态》2020年第5期。